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4號
原 告 張偉勝
被 告 王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