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3年度,17號
TNDM,113,金簡上,17,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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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士裕





被 告 胡家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263號,起訴案號:11
2年度偵字第10741、10785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2
842、16351、16830、12613、15563、15857、19351、19968、22
478、20626、22380、22468、23036、25117、25312、24283、26
046、27165、27724、28132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622號),提
起上訴並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6895、37341、37342、3736
4號、113年度偵字第1137、1175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士裕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家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士裕胡家齊依其成年人之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 常經驗,均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可能作為他人收受、提領財 產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 訴、處罰之效果,為貪圖每一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 之不法利益(無證據證明已實際取得報酬),竟分別基於幫 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㈠陳士裕於民國111年 12月底,在其當時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F棟19之6號 住處,將其所申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下稱陳士裕中小企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之存摺、金 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黃士勛。㈡胡家 齊於112年1月13日,在臺南市南區大同路2段136巷口紅太陽 飲料店前,將其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下稱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黃士勛黃士勛再轉交綽號「14」 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嗣取得陳士裕胡家齊上揭帳戶使用之 綽號「14」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 如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術,使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 表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匯入陳士裕胡家齊上揭帳戶內,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之提領、轉 匯至其他帳戶而不知去向,資金流動軌跡遭遮斷,後續難以 循線追查不法犯罪所得,致生幫助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 真正去向之結果。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經提示當事人均 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28至335頁),本院審酌該等 審判外陳述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綜合判斷, 認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起訴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 無證據價值過低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得採為認定事實之 基礎。又以下引用之物證及書證等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均未有主張排除 之爭執,復無使用禁止之情形,亦皆有證據能力,得作認定 本案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陳士裕胡家齊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並認罪不諱(見警2卷第2至4頁、警4卷第 2至3頁、警5卷第3至5頁、警6卷第23頁、警7卷第17頁、警8 卷第1至3頁、警12卷第5至6頁、警14卷第4頁、警13卷第6至 7頁、警17卷第9頁、警19卷第8至10頁、偵1卷第32至33頁、 偵3卷第17頁、偵34卷第52頁、原審金訴卷第68頁、本院卷 第328、368頁),核與同案被告黃士勛於警、偵訊之供證內 容相符(見警1卷第10至12頁、警2卷第5至7頁、警4卷第11 頁、警5卷第7至8頁、警6卷第6至10頁、警7卷第22至23頁、 警8卷第6至7頁、警12卷第8至10頁、警13卷第10至11頁、警 19卷第12頁、偵1卷第32至33頁),並有附表「證據名稱」 欄內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是被告二人上



開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 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幫助 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 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 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 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 法內涵即可。眾所周知,金融帳戶係銀行業者與特定個人約 定金融交易之專屬識別,開戶資格與條件原則上並無特殊限 制,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 借用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縱遇特殊情況而需交付他人使用 ,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倘若交予不明人 士,極易被利用作為收受及提領財產犯罪所得使用之犯罪工 具。況從事財產犯罪之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以避 免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暨印章、提款 卡暨密碼,以確保犯罪所得免遭查獲,類此案件在社會上層 出不窮,亦屢經報章雜誌、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及電子網 路再三披露,衡諸目前社會資訊之普及程度,一般人對上情 均應知之甚詳,故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 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亦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 識。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 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 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應認識該帳戶 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 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本件被告陳士 裕、胡家齊均係具正常智識且有相當工作經驗及社會閱歷之 成年人,對前述社會情況當有所悉而有預見,詎猶聽從黃士 勛之指示,提供上揭帳戶予黃士勛,顯然不顧提供金融帳戶 之後果,乃牽涉涵括詐欺取財、洗錢在內之不法用途,其主 觀上有提供帳戶將幫助詐欺,且幫助遮斷金流以阻隔查緝贓 款流向暨所在之認知,殆無疑義。綜上,被告陳士裕、胡家 齊放縱他人使用其上揭帳戶,容任所生之流弊與後果,洵有 助益詐欺取財及幫助他人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與所在之 不確定故意,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四、法律適用
 ㈠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 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 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



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被告陳士裕胡家齊 提供本案上揭帳戶予黃士勛轉交身分不詳詐騙份子,當可使 該不詳詐騙份子自其上揭帳戶提領詐得款項轉為現金而遮斷 資金流動,故依上開說明,被告陳士裕胡家齊將帳戶交付 他人之行為,亦對洗錢犯行產生助益,而應論以幫助一般洗 錢罪。是核被告陳士裕胡家齊提供上揭帳戶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 錢罪,併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
 ㈡被告陳士裕胡家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詐騙份 子對如附表所示之數位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為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 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6至36所示部分移送併辦,因與起訴部分 (即附表編號1至5)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 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陳士裕胡家齊本案幫助洗錢犯行,係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又被告陳士裕胡家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 施行,由「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陳士裕胡家齊於 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幫助洗錢之犯行,已如前述 ,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 法遞減輕之。
五、原判決撤銷改判之理由與量刑
 ㈠原審以被告陳士裕胡家齊上開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陳士裕胡家齊於原審判決後, 因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如附表編號33至36所示犯罪事實移送 至上訴審併案審理,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審酌,致有 「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容有未洽。是被告陳士 裕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雖無理由,但檢察官上訴指 摘原審未及審酌附表編號33至36所示犯罪事實,致未併予審 理,難認允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之撤銷改判,以期適 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士裕胡家齊提供金



融帳戶助益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 在,雖其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正 犯之責難性較小,然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害,且致國家查 緝犯罪受阻、所生危害非輕;惟念被告陳士裕胡家齊於偵 審程序始終坦白承認,節省司法資源,且與部分被害人調解 成立(見附表「調解情形」欄所載),尚可見其積極賠償之 誠意,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 人等所受財損金額、各自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陳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 院卷第36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 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㈢被告胡家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已與數名被害人成立調解(詳如附表 ),承諾賠償其等損害,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 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 刑2年,以啟自新。
 ㈣被告陳士裕前於111年間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本院 111年度簡字第16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於111年7月25日 確定,其既於5年內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自不 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之緩刑要件,被告陳士裕請求宣 告緩刑,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六、沒收之說明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際管領 )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被告陳士裕胡家齊雖提供上揭帳戶予不詳詐騙者使用,惟於偵查中均 供稱其尚未實際取得報酬,依卷內現有之資料,並無證據可 資認定被告陳士裕胡家齊有何因本案犯行而取得對價之情 形,且該等遭被告陳士裕胡家齊掩飾暨隱匿之各該受騙款 項,業遭不詳詐騙者提領或轉帳至其他帳戶(見卷附上揭帳 戶交易明細),查無屬於被告陳士裕胡家齊之財物或犯罪 所得,被告陳士裕胡家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上 開規定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宗聖、郭書鳴、李駿逸郭文俐、羅瑞昌、紀芊宇、黃淑妤、林朝文移送併辦,檢察官



王鈺玟提起上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款帳戶 證據名稱 偵查案號 調解情形 1 蕭駿瓏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蕭駿瓏聯繫,佯稱:可協助操作股票等語,致蕭駿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9日10時54分許 5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蕭駿瓏於警詢之證述(警2卷第10至11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5日通清字第1120005271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卷第12至15頁反面) ③蕭駿瓏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卷第19至21頁反面、第26、29頁正反面) ④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⑤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10741、10785號 與胡家齊黃士勛成立調解(金簡卷第37至38頁) 2 鍾亞潔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4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鍾亞潔聯繫,佯稱:可在E聚富電商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鍾亞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3日12時5分許 2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2時20分許轉匯37萬2,0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鍾亞潔於警詢之證述(警1卷第19至20頁) ②鍾亞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29至30頁) ③鍾亞潔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卷第57至69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220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至162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⑥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未成立 3 廖綵翎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廖綵翎聯繫,佯稱:可操作投資,投資金額越多,獲利越多等語,致廖綵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4日12時16分許 50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2時25分許轉匯54萬8,5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綵翎於警詢之證述(警1卷第21至22頁) ②廖綵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31至32頁) ③廖綵翎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警1卷第71頁) ④廖綵翎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卷第73至137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220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至162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⑦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⑧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未成立 4 吳苡晴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致電吳苡晴,佯為網路賣家NINIS,佯稱:因後臺人員出錯將資料設為批發商資料,每月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可解除等語,致吳苡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15日23時43分許 ②112年2月15日23時44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3,123元 陳士裕中小企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苡晴於警詢之證述(警1卷第17至18頁) ②吳苡晴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27至28頁) ③吳苡晴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卷第47至54頁) 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3月13日忠法執字第1129001885號函暨檢附陳士裕中小企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63至179頁) ⑤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未成立 5 楊順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順宇聯繫,佯稱:可再CSL交易所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楊順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14日12時2分許 ②112年2月14日12時3分許 ③112年2月14日12時5分許 ④112年2月14日12時5分許 ⑤112年2月14日12時8分許 ①8,000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9,985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2時11分許轉匯26萬5,0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順宇於警詢之證述(警1卷第23至25頁) ②楊順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33至34頁) ③楊順宇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卷第139頁) ④楊順宇提出投資平臺交易頁面擷圖(警1卷第145頁) ⑤楊順宇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147至155頁) 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220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至162頁) 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⑧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⑨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未成立 一審併辦 6 邱千榕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12時4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邱千榕聯繫,佯稱:投入本金由老師代操,即可賺取大筆獲利等語,致邱千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1時33分許 ①10萬元 ②3萬8,000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邱千榕於警詢之證述(警3卷第1至3頁) ②邱千榕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卷第4至6、11至12頁) ③邱千榕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及111年12月29日至112年1月18日之存款交易明細(警3卷第14、16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05887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卷第17至22頁反面) ⑤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12842號 併辦一 未成立 7 許郁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7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許郁勤聯繫,佯稱:可在「金方益」交易所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許郁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0時42分許 3萬1,576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許郁勤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1頁正反面) ②許郁勤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4卷第14至15頁反面、第20至21頁) ③許郁勤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2至23頁) ④胡家齊之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4卷第31至34頁) ⑤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16351號 併辦二 未成立 8 邱國洋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與邱國洋聯繫,佯稱:可在「CSL」投資平臺匯款操作買進賣出獲利等語,致邱國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3日11時38分許 10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1時43分許轉匯40萬8,0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國洋於警詢之證述(警5卷第41至45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5日通清字第1120010820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5卷第12至19頁) ③邱國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5卷第46至52頁) ④邱國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卷第53至54頁、第60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⑥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16830號 併辦二 未成立 9 張倍嘉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倍嘉聯繫,佯稱:可在「BARCLAYS」投資平臺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張倍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1月13日10時53分許 ②112年1月13日10時54分許 ③112年1月13日10時5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先匯入吳建霆(第一層帳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於112年1月13日11時55分許轉匯51萬4,999元至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倍嘉於警詢之證述(警7卷第26至32頁) ②張倍嘉之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7卷第33至35、38、43至44、48至50頁) ③張倍嘉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7卷第73至74頁、第76至77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8日通清字第1120007891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卷第79至86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8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函暨檢附吳建霆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卷第87至106頁) ⑥吳建霆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7卷第107至110頁) ⑦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⑧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12613、15563、15857號 併辦三 與陳士裕成立調解(金簡卷第115至116頁) 10 方家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方家宇聯繫,佯稱:可在「STARTRADE」投資平臺匯款操作買進賣出獲利等語,致方家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4日13時2分許 8萬3,400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3時9分許轉匯30萬8,5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方家宇於警詢之證述(警8卷第8至12頁) ②方家宇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8卷第13頁) ③方家宇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8卷第27至29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6日通清字第1120012003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8卷第18至26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⑥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與陳士裕成立調解(金簡卷第115至116頁) 11 林佳芊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佳芊聯繫,佯稱:可在「CBN」交易所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林佳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1時34分許 5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芊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233至235頁) ②林佳芊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第237至269頁) ③林佳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卷第271至281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14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39至46頁) ⑤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與胡家齊成立調解(金簡卷第143至145頁) 12 廖育榆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廖育榆聯繫,佯稱:可在「DAY4WLD」交易所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廖育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2時19分許 10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育榆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337至339頁) ②廖育榆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第341頁、第347至351頁) ③廖育榆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卷第353至359頁、第369至371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14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39至46頁) ⑤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未成立 13 黃中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8日,在網路張貼兼職工作,經黃中琇瀏覽後聯繫,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中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5時24分許 30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中琇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151至153頁) ②黃中琇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6卷第155至157頁) ③黃中琇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警6卷第159頁) ④黃中琇之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南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卷第163至167、173至175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14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39至46頁) ⑥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與胡家齊成立調解(金簡卷第143至145頁) 14 蔡佩樺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佩樺聯繫,佯稱:可在「Zintek」投資平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蔡佩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6時3分許 3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佩樺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73至75頁) ②蔡佩樺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第77至85頁、第87頁) ③蔡佩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卷第91至95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14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39至46頁) ⑤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未成立 15 蘇韋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蘇韋帆聯繫,佯稱:可在「ACP領先貨幣交易所」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蘇韋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1月17日18時54分許 ②112年1月17日18時55分許 ①5萬元 ②2萬5,000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蘇韋帆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103至104頁) ②蘇韋帆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第105至125頁) ③蘇韋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卷第127至134頁、第137至139頁、第145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14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39至46頁) ⑤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未成立 16 林均陽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均陽聯繫,佯稱:可在「CBN」投資網站交易獲利等語,致林均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1月18日11時27分許 ②112年1月18日11時28分許 ①5萬元 ②2,000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均陽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283至285頁) ②林均陽提出之遭詐欺匯款交易明細表(警6卷第287頁) ③林均陽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第289至294頁) ④林均陽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卷第295至307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14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39至46頁) ⑥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未成立 17 吳承叡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0日,以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與吳承叡聯繫,佯稱:可在「apexcoins」交易所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吳承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8日15時12分許 4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承叡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193至195頁) ②吳承叡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第197至208頁、第210頁) ③吳承叡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卷第211至217、227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14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39至46頁) ⑤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與胡家齊成立調解(金簡卷第143至145頁) 18 李怡儒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3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怡儒聯繫,佯稱:可玩遊戲賺取虛擬幣,領取獲利需繳稅款及手續費等語,致李怡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1月17日12時50分許 ②112年1月17日12時51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怡儒於警詢之證述(偵9卷第7至8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通清字第112001341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卷第9至14頁) ③李怡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卷第15至18頁) ④李怡儒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9卷第31至45頁) ⑤李怡儒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9卷第48頁) ⑥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19351號 併辦四 未成立 19 盧萱慈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與盧萱慈聯繫,佯稱:投資包機臺做工可獲利等語,致盧萱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8日15時16分許 85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萱慈於警詢之證述(偵10卷第21至24頁) ②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0卷第15至20頁) ③盧萱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卷第25至27、31頁) ④盧萱慈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10卷第35頁) ⑤盧萱慈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0卷第39至44頁) ⑥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19968號 併辦五 與胡家齊成立調解(金簡卷第143至145頁) 20 石佩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15時3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石佩璇聯繫,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石佩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7時31分許 2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石佩璇於警詢之證述(警9卷第1至2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日通清字第1120016189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9卷第5至6頁反面) ③石佩璇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9卷第7至9頁) ④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⑤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22478號 併辦六 與胡家齊成立調解(金簡卷第143至145頁) 21 柳俊言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與柳俊言聯繫,佯稱:可協助操作美元當沖獲利等語,致柳俊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3日9時42分許 9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9時53分許轉匯33萬5,5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柳俊言於警詢之證述(偵12卷第11至14頁) ②柳俊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卷第17至23、63頁) ③柳俊言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2卷第25至35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通清字第1120013353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卷第37至44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暨檢附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20626、22380、22468號 併辦七 未成立 22 鄭昱婕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4日上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鄭昱婕聯繫,佯稱:有自動化系統,投資10萬元可獲利40萬元,若入資3萬可獲得21萬元等語,致鄭昱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3日11時16分許 10萬0,056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1時19分許轉匯39萬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昱婕於警詢之證述(偵14卷第7至9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2日通清字第1120013003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卷第19至33頁) ③鄭昱婕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14卷第49頁) ④鄭昱婕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4卷第53至68頁) ⑤鄭昱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卷第69至70、81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⑦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⑧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未成立 23 廖佳宜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廖佳宜聯繫,佯稱:可透過電商活動專案投資獲利等語,致廖佳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3日10時42分許 3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0時47分許轉匯23萬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佳宜於警詢之證述(警10卷第3至5頁) ②廖佳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0卷第7至9、11、27至31頁) ③廖佳宜提出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警10卷第33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通清字第1120013325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0卷第13至21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⑥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23036號 併辦八 未成立 24 蔡宇庭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5日12時5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宇庭聯繫,佯稱:可透過自動化獲利系統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宇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3日11時16分許 3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1時19分許轉匯39萬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宇庭於警詢之證述(警11卷第11至12頁) ②蔡宇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1卷第15至16、19、87至89頁) ③蔡宇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1卷第21頁) ④蔡宇庭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警11卷第39至84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14460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1卷第91至99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⑦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25117、25312號 併辦十 與陳士裕成立調解(金簡卷第213至214頁) 25 蕭雅珍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蕭雅珍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蕭雅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4日12時58分許 3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3時9分許轉匯30萬8,5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蕭雅珍於警詢之證述(偵19卷第49至53頁) ②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9卷第17至22頁) ③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9卷第23至31頁) ④蕭雅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卷第43至47、55至57、81、95頁) ⑤蕭雅珍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19卷第73至77頁) ⑥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與陳士裕成立調解(金簡卷第213至214頁) 26 趙思柔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趙思柔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操作獲利等語,致趙思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14日11時15分9秒許 ②112年2月14日11時15分46秒許 ③112年2月14日11時18分許 ④112年2月14日11時19分許 ⑤112年2月14日11時19分許 ⑥112年2月14日11時20分許 ⑦112年2月14日11時21分許 ⑧112年2月14日11時38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1萬元 ⑥1萬元 ⑦1萬元 ⑧6,000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1時18分許、11時28分許轉匯28萬3,500元、56萬3,0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趙思柔於警詢之證述(警12卷第13至17頁) ②趙思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2卷第19至31、49頁) ③趙思柔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2卷第33至48頁) ④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55至60頁) ⑤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9卷第23至31頁) ⑥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營偵字第1622號、112年度偵字第24283、26046號 併辦十一 與陳士裕成立調解(金簡卷第259至261頁) 27 邱威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邱威智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邱威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13日11時許 ②112年2月13日11時25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8,000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1時19分許、11時43分許轉匯39萬元、40萬8,0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邱威智於警詢之證述(警13卷第43至45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0日通清字第11200082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13至22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26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23至32頁) ④邱威智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3卷第47至65頁) ⑤邱威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3卷第67至79頁) ⑥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與陳士裕成立調解(金簡卷第259至261頁) 28 吳雅琪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7日9時4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雅琪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吳雅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4日12時19分許 4萬4,000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2時25分許轉匯54萬8,5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雅琪於警詢之證述(警13卷第83至85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0日通清字第11200082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13至22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26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23至32頁) ④吳雅琪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3卷第87至90頁) ⑤吳雅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3卷第91至93頁) ⑥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未成立 29 張峰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1日17時1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峰晛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操作獲利等語,致張峰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1月19日11時35分許 ②112年1月19日11時3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峰晛於警詢之證述(警14卷第37至41頁) ②張峰晛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4卷第43至52頁) ③張峰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4卷第53至54、61至67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日通清字第1120007289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4卷第69至76頁) ⑤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未成立 30 彭詩怡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彭詩怡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彭詩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1月17日11時19分許 ②112年1月17日11時21分許 ③112年1月17日11時31分許 ④112年1月17日11時3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6萬1,000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詩怡於警詢之證述(警15卷第19至22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09597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5卷第7至9頁) ③彭詩怡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5卷第23至24、47、53至55頁) ④彭詩怡提出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5卷第37、39、43頁) ⑤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27165號 併辦十二 與胡家齊成立調解(金簡卷第259至261頁) 31 楊世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世暐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投資虛擬通貨獲利等語,致楊世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8日10時49分許 3萬5,000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楊世暐於警詢之證述(警16卷第27至31頁) ②楊世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6卷第33至37、47至55頁) ③楊世暐提出其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封面影本(警16卷第57至59頁) ④楊世暐提出其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封面影本(警16卷第61至65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18434號函暨檢附胡家齊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6卷第69至87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26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23至32頁) ⑥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27724號 併辦十三 與陳士裕胡家齊成立調解(金簡卷第237至238頁) ①112年2月13日10時33分許 ②112年2月13日10時34分許 ③112年2月13日10時35分13秒許 ④112年2月13日10時35分44秒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0時47分許轉匯23萬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32 徐紹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某時許,以Twitter社群網站、通訊軟體LINE與徐紹瑋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投資獲利等語,致徐紹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1月18日11時4分許 ②112年1月18日11時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徐紹瑋於警詢之證述(警17卷第43至44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6日通清字第1120009263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7卷第17至20頁反面) ③徐紹瑋提出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17卷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反面) ④徐紹瑋提出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7卷第46至47頁) ⑤徐紹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7卷第50至54頁) ⑥徐紹瑋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7卷第55至58頁反面) ⑤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28132號 併辦十四 未成立 二審併辦 33 吳亭儀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徐馨怡」、「FXCAP客服專員」與吳亭儀聯繫,佯稱:在「FXCAP」投資平臺儲值購買他國貨幣買賣獲利云云,致吳亭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17日12時26分許 3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亭儀於警詢之證述(警18卷第1至2頁) ②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18449號函檢送被告胡家齊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12年1月16日至1月19日交易明細(警18卷第5至11頁) ③吳亭儀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8卷第3至4頁) ④胡家齊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⑤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36895號、113年度偵字第1175號 併辦二 未成立 34 李駿榤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6日2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在線客服」與李駿榤聯繫,佯稱:在鑫帝國際網站,可以新臺幣30元對美金1元投資基金云云,致李駿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13日10時3分1秒許 ②112年2月13日10時3分56秒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0時33分許轉匯31萬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邱威智於警詢之證述(警13卷第43至45頁) ②李駿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下楫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9卷第20至22頁、第33頁) ③李駿榤提出與不明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警19卷第46至71頁) ④李駿榤提出其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警19卷第72至77頁) ⑤陳士裕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及112年2月13日至2月16日交易明細(警19卷第85至92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26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23至32頁) ⑦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⑧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3年度偵字第1137號 併辦三 未成立 35 林茟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張晴雯」與林茟程聯繫,佯稱:在「APEX」網站(網址:https://PHN.ACP-TW.LIFE)投資可賺錢云云,致林茟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3日12時36分許 2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2時42分許轉匯2萬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茟程於警詢之證述(偵33卷第79至80頁) ②林茟程提出與不明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33卷第87至93頁) ③陳士裕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偵33卷P71上)及111年11月4日至112年2月20日交易明細(偵33卷第71至77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26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23至32頁) ⑤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37341、37342、37364號 併辦四 未成立 36 朱振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日某時許,以社交軟體twitter暱稱「必濕姊姊」與朱振平聯繫後,要求朱振平加入LINE ID:yuyu-1314_,並傳送投資平台「CSL」網址(網址:csl888.to[/bopte),佯稱:在「CSL」網站投資可賺錢云云,致朱振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14日11時22分許 ②112年2月14日11時24分許 ①10萬元 ②3萬3,000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1時28分許轉匯56萬3,0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朱振平於警詢之證述(偵34卷第49至50頁) ②朱振平提出與不明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34卷第55至64頁) 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14555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1年12月19日至112年2月16日交易明細(偵35卷第21至26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26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23至32頁) ⑤陳士裕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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