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育呈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育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瑋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3 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3101號核准假釋,依外役監 縮短刑期日數為1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3 月3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 731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受刑人業 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以本院為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