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585號
TNDM,113,聲,585,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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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景益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景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景益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 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 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 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 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 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 考量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爰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邱景益」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9日 112年8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61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65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680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1037號 判決日 112年8月7日 112年1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680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1037號 確定日 112年9月13日 113年2月6日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79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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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