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549號
TNDM,113,聲,549,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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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金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金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金勇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 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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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