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08號
TNDM,113,單禁沒,108,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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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明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明聖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00號、113年度毒偵字 第51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為警查扣之結晶物1包 ,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依法 不得持有之;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翁明聖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43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 向釋放出所,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 字第260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1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卷附可參。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 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364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113年度毒偵字第51號偵查卷第72、 77頁)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揆櫫前揭規定,應依法沒 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 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 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又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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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