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柏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 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 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余柏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0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歸仁分局員警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晚間7時10分許在臺南市○ ○區○○○街00號3樓查獲被告持有等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品照片存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淨重各為0.009公克、0.455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 為檢體用罄、0.443公克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考,是上開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盛 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甲基安非他命 2包(含包裝袋2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各為0.009公克、0.455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檢體用罄、0.44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