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935號
TNDM,112,附民,935,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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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35號
原 告 蘇玟勻


被 告 姜冠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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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