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598號
TNDM,112,附民,1598,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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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98號
附民原告 呂珊
附民被告 顏誌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86號(嗣改分為113年度金簡
字第1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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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