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惠玲
選任辯護人 鄭世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營偵字第2186號、112年度偵字第23773號、112年度偵字第246
53號、112年度營偵字第2204號、112年度營偵字第2374號、112
年度營偵字第2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施惠玲能到庭陳述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 依刑事訴訟法應停止審判而未經停止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 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及第379條第9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
㈠被告施惠玲因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11月9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113 年1月26日因腦血管阻塞、雙側腦中風等病症就醫,經救治 後於嘉義長庚紀念醫院加護病房住院治療,有該院診斷證明 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3頁)。嗣經家屬轉至臺南市私立 香格里拉住宿長照機構療養乙節,有辯護人出具陳報狀檢附 服務對象在院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1頁)。 ㈡依上開資料綜合判斷,被告確有因疾病而不能到庭之情形,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於被告能到庭陳述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