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楊原誠
即 被 告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3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
度易字第15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原誠被訴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8日所為之112年度易字第154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13年1 月10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雖於11 3年1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僅泛稱對原審判 決有所爭議,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具狀表示具體之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13年3月22日 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 於113年3月26送達被告,此亦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被告 迄今仍未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本件上訴乃 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