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75號
TPDV,113,除,67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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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益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慧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電阻股份有限公司 黃詠震 永豐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2年11月30日 24,281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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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