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19號
TPDV,113,除,619,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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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高抗勝
代 理 人 高函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900 002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90-NX-A000000-0 1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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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