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566號
TPDV,113,除,566,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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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洪淑媚



代 理 人 王信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975.6 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9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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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