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88號
TPDV,113,重訴,188,202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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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毓霖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玉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原判決係判命「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卡洛斯公司)、王毓霖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9萬5,0
00元及利息、違約金」、「卡洛斯公司、王毓霖方玉玲應連帶
給付原告6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主文第1、2項),上訴人既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是本件上訴利益即應予區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8萬9,115元、9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卡洛斯公司、王毓霖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8萬9,115元;上訴人卡洛斯公司、王毓霖方玉玲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9萬6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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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