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2號
原 告 琢隱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凡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蔡甯妍即中甯商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萬374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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