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世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于慶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被 告 麗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睿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6,39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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