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23號
TPDV,113,補,823,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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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阜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
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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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阜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