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14號
TPDV,113,補,814,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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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張廣洋

張廣惠
被 告 張美智
張顯良
張名君
張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
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
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對被告訴請確認自己派
下權存在,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關
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
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而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
,其訴訟標的係否認被告所主張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關於訴訟
標的之價額,即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
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2號
裁定參照)。經查,原告未於訴狀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
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係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祭祀公業張能旺房下四房張德田
派之派下權不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祭祀公
業法人張能旺之總財產價額中,被告主張渠等就祭祀公業張能旺
房下四房張德田支派所佔派下權比例核定之,同時提出祭祀公業
張能旺之最新財產清冊(倘有不動產,則應查報該不動產於起訴
時之客觀交易價額暨提出所憑之證據資料,如該不動產之鑑價報
告、該不動產買賣交易文件、鄰近區域不動產登錄實價或仲介行
情證明等),並陳報被告就祭祀公業張能旺房下四房張德田支派
「各自」所佔之派下權比例,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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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