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70號
TPDV,113,補,770,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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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張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宣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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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