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0號原 告 張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宣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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