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22號
TPDV,113,補,722,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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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 告 蘇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
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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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