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衛字,113年度,3號
TPDV,113,衛,3,2024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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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3號
聲 請 人 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 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對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請求停止強制住 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 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其聲請,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顯難 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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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