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美鳳
代 理 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 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最近1個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略)、。
2.聲請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陳報有無以自己名 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之保險契約。若有,應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自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 變更要保人或保單質借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 單或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亦請註明。 3.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 資料查詢結果」,並陳報其名下有無國內外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若有,應提出最近2年內從事前揭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相關證明文件(如為網路帳戶,應提 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及歷 次交易明細之列印資料);如無,亦請註明。
二、關於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所開設之帳戶 1.聲請人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 本(含證券存摺),其內容應包含:各該存摺完整清晰之「 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1年4月9日起至陳報日止之「存摺 內頁明細」(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 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及歷次交易明細之列印資料 )。
2.聲請人應具狀說明前述存摺交易明細中,自111年4月9日起 至陳報日止之各筆存款之:
①資金來源(注意:此為認定是否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及聲 請人是否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理第133條不免責事由所需 資料,聲請人務必說明其存款之資金來源,以避免核定固定 收入時遭重覆計算)。
②花費用途,並提出足資證明花費用途之證明資料。三、關於聲請人薪資收入部分
1.聲請人現仍否任職於六條海產有限公司?若是,應說明平均 每月薪資或收入(包含執行業務所得、獎金及佣金等),及 領取前述薪資或收入之方式(如為匯款,至少應陳報匯入何 金融機構帳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動契約、在職 證明書、薪資單等)。
★若有薪資單,應至少提出近半年之薪資單
2.若否,亦應說明現任職於何單位、工作或收入性質及內容、 平均每月薪資或收入(包含執行業務所得、獎金及佣金等)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動契約、在職證明書、薪資單 等)。
3.聲請人除於六條海產有限公司擔任臨時工外,有無其他兼職 工作?若有,亦應說明如第1點所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四、聲請人曾否向勞保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如社會局、文山區公 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請領任何 給付(如勞工退休金、失業/傷病/失能給付等)或補助、津 貼(如急難或紓困補助、住宅租金補助、低收入戶生活津貼 等)?如有,請領之期間(日)、金額各為何?係以何方式 請領(如為匯款,請說明匯入帳戶帳號;如為開票,請說明 票號;如為領現,請說明由何人具領)?並應提出明細及證 明文件【如機關補助公文、補助款申請書函、受補助存摺影
本(應附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如無,亦 請註明。
五、關於聲請人之財產變動狀況:
1.聲請人應說明其於:①聲請開始前2年及②聲請開始後至陳報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但不限於辦理保單質借、將保單 解約並領取解約金等),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2.若為保單質借,應說明係以何張保單質借,並提出補正該筆 債務之債權表。
3.若係將保單解約並領取解約金,應說明係將何張保單解約、 所得價值準備金額、匯至何金融機構帳戶,及提出該帳戶存 摺影本(其內容應包含該存摺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並 於「存摺內頁明細」中標註該筆匯入紀錄)。並提出補正後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4.若財產狀況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 院。
六、關於聲請前2年內之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應陳報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膳食費、交通 費、電話網路費、水電瓦斯費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 資料(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 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陳稱其現居住於台北市○○區○○路00巷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應說明為何未將戶籍遷至系爭房屋之原因?又 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應提出戶籍地房屋(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0號)最新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2.聲請人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間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 ?如未分攤,其原因為何? 3.承上,聲請人應陳報同住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 等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 全部」存摺影本(其內容應包含:各該存摺完整清晰之「存 摺封面」,及自111年4月9日起至陳報日止之「存摺內頁明 細」)。
★若因故無法提出同住之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應陳報同住者 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4.聲請人自陳每月須支出交通費1,000元,應說明下列事項: ⑴聲請人現以何交通工具代步?
⑵如為自駕,請提出所使用車輛之行車執照,及足資證明前述 交通費之相關資料(如加油站統一發票等)。
⑶如係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請說明使用何種大眾交通工具、通 勤起訖站別,及足資證明前述交通費之相關資料(如回數票 或定期票收據等)。
5.聲請人是否主張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逕以最近一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臺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分別為2 3,579元)計算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若債務人主張依此計算每月之必要支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之規定,即毋庸記載原因、種 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若主張依此計算每月之必要支出,仍應說明第1、6點 6.聲請人自陳於本件聲請前2年之收入總額為339,321元,而必 要支出費用為881,592元,顯已入不敷出,聲請人應說明其 所得不足支付必要支出及扶養費部分係如何支應,並提出相 關資料。若係由他人資助,應提出資助人之真實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及足資證明資助事實之相關資料。七、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主張須扶養謝黃梅子,聲請 人應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應提出謝黃梅子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收入相關證明、110至111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其內容應包含:完整清晰之「存摺 封面」,及自111年4月9日起至陳報日止之「存摺內頁明細 」)。
2.應說明謝黃梅子是否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2款或第1115條第7 款,且有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 相關釋明資料(例如:謝黃梅子已無其他先順位之扶養義務 人之相關證明、如聲證15之資料)。
3.應說明謝黃梅子現有無工作?若有,現任職於何單位、工作 或收入性質及內容、平均每月薪資或收入(包含執行業務所 得、獎金及佣金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 、薪資單、薪資切結書等);如無,亦請註明。 4.應說明謝黃梅子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 人投保之保險契約。若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單或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亦請註明。 5.應說明謝黃梅子有無向勞保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如社會局、 區公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領取 任何補助或津貼【如勞工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中低收入 老人生活津貼、三節慰問金、(緊急)生活扶助、租金補貼 等】?並應提出所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補 助款申請書函、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摺影本(內容應包含完 整清晰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明細應補登至最近 期資料】;如無,亦請註明。
6.若有其他同順位之扶養義務人,應陳報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 務人如何決定扶養費用之分擔比例、聲請人所分擔之金額, 並提出除聲請人以外之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收入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若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亦請註明。 ★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應陳報 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7.應說明謝黃梅子現居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 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
8.應陳報謝黃梅子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細項(如膳食費等)、 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 細)。或是否主張謝黃梅子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依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規定,逕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臺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分別為23,579元)(新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分別為19,680元)八、聲請人應說明除其所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等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應陳報所欠債務之債權 人名稱、債務種類(如本票、借貸或保證)、債務內容(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債務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自何 時起無法清償、現是否訴訟或強制執行中(如有,請陳報繫 屬之法院及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匯 款紀錄、抵押權設定契約等);如無,亦請註明。 ★債權人若有變更,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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