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84號
TPDV,113,消債更,84,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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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麗君
代 理 人 賴曉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 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 得分別情形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 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 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 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條參照)。準此,債務人若 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客觀上並無濫用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自應使其藉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所定程序以清理債務。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 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 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 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積欠債權人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1, 560,910元,因無力清償,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對債權人 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惟債務人無法負擔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條 件,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向本 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北司消債調字 第597號聲請調解事件受理在案,惟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於 113年1月11日調解不成立,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 見北司消債調卷第71頁),是本院自應綜合其目前全部收支 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債務人主張目前任職於優妍spa擔任計時美容師,每月薪資 約38,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保 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北市中正區公所113年度低收 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等件附卷(見北司消 債調卷第10、25至26頁、本院卷第102頁)。復參本院前向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詢,債務人自110年12月迄今是 否曾領有社會救助補助、租金補貼、勞保年金或勞保退休金 等津貼等補助,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覆債務人自110年12 月迄今,每年固定領取春節慰問金3,000元、端午慰問金2,0 00元、中秋慰問金2,000元等情,其餘行政機關則函覆債務 人自110年12月迄今無領取其他社會救助補助之情,有臺北 市政府社會局113年2月17日北市社助字第1133034066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2月17日北市都企字第00000000 87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2月19日保國四字第113130 12620號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2月22日國署住字第113 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41頁)。依上揭函 覆所示,債務人領取三節慰問金(春節、端節、秋節)每年 合計7,000元(每月平均583元,計算式:7,000元÷12月=58 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應以債務人每月所得38, 583元(計算式:38,000元+583元=38,583元),作為計算債 務人償債能力之依據。
㈢債務人主張其目前生活必要支出部分,每月須支出房屋租金 15,500元、膳食費10,0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交通費1 ,200元、手機電信費599元、生活雜支1,000元、勞保費2,03 8元、女兒扶養費12,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繳費憑證、台灣電力公司電費繳 費憑證、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單、手機電信 費繳費收據、新北市美容職業工會勞保費繳費證明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04至116頁)。然債務人現負有債務,應有節 度開支之必要,考量債務人租屋於臺北市信義區,債務人每 月單獨負擔房屋租金高達15,500元,已超逾一般常人所要求 之居住環境及品質,債務人復未能說明有居住於此地段房屋 之必要,是難認債務人個人每月房屋租金15,500元合於生活 必要開支限度,考據目前最新之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所為111 年臺北市平均每戶家庭收支調查,臺北市中正區每戶家庭( 平均每戶人數為2.76)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支出 ,每年約為303,759元,可知就租金與水、電、瓦斯之消費 支出,每人每月約為9,171元(計算式:303,759÷12÷2.76=9



,17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應以每月9,171元 作為債務人每月租金暨水、電、瓦斯費支出之數額始為妥適 。膳食費部分,經審酌債務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 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 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是以 每月膳食費應酌減為8,000元。又女兒李O涵扶養費部分, 依李O涵之戶籍謄本、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見北司消債調卷第27 頁、本院卷第144至146頁),債務人女兒李O涵尚未成年, 名下皆無財產及收入,經審酌李O涵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惟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女兒扶養費12,000元部分應扣除每 月低收子女補助4,865元後為7,135元,故其女兒扶養費應酌 減為7,135元,逾此部分應予剔除。另債務人陳報之交通費 、生活雜支部分,縱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前開支出數額 核與常情無違,亦均屬維持生活所需,爰予准許。 ㈣準此,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為29,143元(計算 式:租金暨水、電、瓦斯費9,171元+膳食費8,000元+交通費 1,200元+手機電信費599元+生活雜支1,000元+勞保費2,038 元+女兒扶養費7,135元=29,143元),而債務人目前每月收 入38,583元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雖餘9,440元( 計算式:38,583元-29,143元=9,440元)可供支配,惟據債 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債權人陳報狀及債權人清冊所載(見卷第49、59頁 、本院卷第45、59頁),債務人積欠全體債權人債務2,589, 526元,倘以債務人每月所餘9,440元清償債務,尚須22年多 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2,589,526元÷9,440元÷12月≒22.8 年),遑論前開債務仍須另行累計每月高額之利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每月得用以償還債務之數額顯然更低,尚待支付之 債務總額應屬更高,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實有違消債條例 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名下 除中信銀行存款0元、郵局存款8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保  單號碼:000000000000)、全球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48 040090、0000000000)、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號碼:923376 3478、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遠雄人壽 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台灣人壽保單(保單號碼 :0000000000)、凱基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_202 7)、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保單(保單號碼:22511AK7036 61RE)外,無其他財產,有中信銀行存摺、郵政存簿儲金簿  、全球人壽保單、國泰人壽保單、遠雄人壽保單、三商美邦  人壽保單、台灣人壽保單、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



詢結果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北 司消債調卷第19頁、本院卷第75至77、118至142、162至164 頁)。是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 出等狀況,堪認債務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 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 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 不能清償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 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 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至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 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而司法事務官 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應依債 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 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 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 的,附此敘明。
六、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45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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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