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577號
TPDV,113,救,577,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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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陳吟芳

代 理 人 鄭崇孝律師
相 對 人 拉瑞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7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同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僱相對人擔任品管部組員期間,於搬運咖啡包裝用鋁捲時導致其第5腰椎第1薦椎椎間盤破裂、合併右側腰薦神經病變及馬尾症候群等職業傷害之事實,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之勞動調解聲請(113年度勞專調字第74號),並提出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核屬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類型。且依其起訴暨調解聲請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非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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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拉瑞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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