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576號
TPDV,113,救,576,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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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陳竑宇
相 對 人 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給付工資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 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通過且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釋明,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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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