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9896號
TPDV,113,司票,9896,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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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896號
聲 請 人 陳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佳淇(原名丁美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丁佳淇(原名丁美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
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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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