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081號
上 訴 人 阿文傳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3年
5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
法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事件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
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對於行政命令是
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
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
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本件上訴人為販售「阿文蜂膠」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20
日0時至2時在燕聲廣播公司水果健康節目中宣稱「...含
有11種維生素、19種礦物質對於清除體內髒東西、消除疲勞
、增強體力幫助...容易感冒、拉肚子,鼻子常發炎、肝
炎、肝硬化、尿酸過高、血糖過高,都可服用阿文蜂膠,其
中含有維他命K,可以活化肝臟活化血液...服務電話:
0000-000000」等涉及醫療效能詞句,為行政院衛生署中醫
藥委員會查獲監錄函移花蓮縣衛生局調查後,再函請被上訴
人所屬衛生局查處,經該局調查結果,上訴人坦承該產品為
其公司所生產製造,且該廣告內容亦為該公司所製作,由上
訴人播放,電話亦為是其公司與民眾互動所用。被上訴人乃
以上訴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
第32條第1項規定,於92年3月25日以北府衛食字第09200088
56號行政處分書,處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0萬元罰鍰。上
訴人不服,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上訴意旨略以:(
一)本事件係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甲○○對「蜂膠」健康食
品素有專擅研究,將多年研究「蜂膠」之相關資料心得匯集
成書,而由文瑞出版社出版「蜂膠」專書,單純將其對「蜂
膠」之研究心得以廣播方式與聽眾分享。廣播內容之第1、2
部分內容,係甲○○個人以傳統醫學專家角度發表之個人論
述,非為所販售之「阿文蜂膠」為醫療效能之廣告;第3部
分內容就「阿文蜂膠」之廣告核應無違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
關規定。縱有違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範,核只違反食品衛生
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處
以較輕之罰鍰。(二)系爭廣告之「阿文蜂膠」係衛生署核
可之健康食品,經衛生署檢驗通過,而審定為衛署食字第88
026056號食品,是本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自無損害於國
民健康之虞。(三)原判決理由顯曲解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法
律構成要件規定,並與行政院衛生署所頒「食品廣告標示詞
句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之認定標準不符,則
原審逕駁回上訴人之不當判決,要係強入上訴人於罪(行政
處罰),而難令人甘服,為此請廢棄原判決,並撤銷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等語。經核,上訴人所爭執之事項無非原審法院
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依首揭說明,上訴意旨核無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應
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林 茂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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