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9520號
TPDV,113,司票,9520,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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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20號
聲 請 人 陳祥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如芬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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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