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9333號
TPDV,113,司票,9333,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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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33號
聲 請 人 簡瑩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嫚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請以特定年、月、日
示之,因聲請人民國113年4月1日聲請狀內未有附表,故有
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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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