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333號聲 請 人 簡瑩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嫚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請以特定年、月、日 示之,因聲請人民國113年4月1日聲請狀內未有附表,故有 陳報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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