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18號
聲 請 人 岳莙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恩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共計38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2年5月2日
向士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共計38紙原本已
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