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652號
TPDV,113,司票,11652,202404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52號
聲 請 人 陳建緯
非訟代理人 謝侑儒律師

相 對 人 周晏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 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1165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8月8日 3,200,000元 未載 112年8月9日 CH 0000000 002 112年8月30日 3,860,000元 112年8月31日 CH 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