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611號
TPDV,113,司票,11611,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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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11號
聲 請 人 張宸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景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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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