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0386號
TPDV,113,司票,10386,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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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86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美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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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