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053號
聲 請 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宇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二紙(票號TH454205、TH457183)。
二、請陳明提示日(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
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
款),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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