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9731號
TPDV,113,司執,79731,202404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731號
債 權 人 陳善明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劉師婷律師
債 務 人 張繼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 投資債權,惟依聲請狀所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集保查詢報表 所載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高雄市鳳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1/1頁


參考資料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