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0800號
TPDV,113,司執,70800,202404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8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木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寶琴
施姜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函查債務人之投保資料,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 債務人林寶琴施姜曲之住所地分別係在高雄市鼓山區、高 雄市鳳山區,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 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