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9322號
TPDV,113,司執,69322,202404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322號
債 權 人 李忠俊
李宏昇
李崇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甫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東縣 ,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