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38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孝諺
債 務 人 戴綉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投保資料(壽
險)後執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之戶籍址所係在臺中
市大安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