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806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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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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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曲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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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欠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俾予以執行債
務人對第三人雇主之薪資債權,經查詢後債務人勞保投保於
們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內湖區,非本
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育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