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515號
TPDV,113,司催,515,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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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蔡雪慧(即李仍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李仍鏞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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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