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316號
TPDV,113,司促,531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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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及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因相對
人之行為受有何具體損害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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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