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110號
TPDV,113,司促,5110,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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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六十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世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演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演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製作圖檔之 報酬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演繹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 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 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范邦杰(PÅL JESPER VON BAHR)業 於民國000年00月0日出境,迄未入境,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資料在卷可稽,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 前揭規定,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演繹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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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演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十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