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012號
TPDV,113,司促,5012,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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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宋冀寧
代 理 人 楊智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曼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呂曼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
國籍人士即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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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