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953號
TPDV,113,司促,4953,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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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梅志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零陸佰零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一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
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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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