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885號
TPDV,113,司促,4885,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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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七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玖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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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