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832號
TPDV,113,司促,4832,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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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自如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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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