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92號
TPDV,113,司促,4692,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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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基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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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