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80號
TPDV,113,司促,4680,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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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顗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來華府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利來華府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陳報請求年息7%之依據為何,或更正為法定利率年息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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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