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顗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來華府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利來華府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二、陳報請求年息7%之依據為何,或更正為法定利率年息5%。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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