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麗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肆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一)債務人莊麗燕於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6,967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1,350元整、消費款56,593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37,50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18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4,099元自113年3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
便。謹 狀